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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場所的消防工程完工后必須做消防安全評估:
高層民用建筑:
范圍:所有高層住宅、辦公樓、酒店、醫院等高度≥24米的建筑。
依據:根據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九條,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、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、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。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、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。
火災高危單位:
范圍:包括人員密集場所(如醫院床位數≥1000張、養老院床位數≥200張、寄宿制幼兒園床位數≥100張、大型商場、影劇院等)、易燃易爆單位(如化工廠、油庫、燃氣站等)、高層/地下公共建筑(如超高層建筑≥100米、地下商業、地鐵站點等)、特殊場所(如大型商業綜合體、省級以上文保單位木結構建筑、發電廠容量≥120萬千瓦等)。
依據:根據《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第十七條,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,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,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。
人員密集場所:
范圍:包括賓館、飯店、商場、市場、體育場館、公共娛樂場所等。
要求:這些場所應自行或委托機構定期開展評估,尤其是營業前或改造后。例如,公共娛樂場所如KTV、電影院,若位于地下或四層以上且面積超2000㎡,則屬于火災高危單位,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評估。
大型商業綜合體:
范圍:總建筑面積≥5萬㎡的商業綜合體。
要求:宜定期開展評估,并在改造、業態調整前進行專項評估。
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:
范圍:地鐵、輕軌等運營單位。
要求:對重點部位、火災高危區域定期評估。
其他高風險場所:
范圍:包括廠房、倉庫、儲罐區(甲乙丙類液體/氣體)、火力發電廠、石油天然氣工程等。以及公安局、金融機構、數據中心等內部高風險區域,儲能電站、鋰電池梯次利用項目(需專項火災風險評估)。
要求:這些場所由于存在較高的火災風險,因此消防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評估。